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841号原告阿布力克.莫比拉,男,维吾尔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郭文禄,胶州李哥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勋,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晋州市顺达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被告霍龙,男,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布力克.莫比拉与被告张建勋、晋州市顺达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霍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布力克.莫比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
审判员 管清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