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109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系死者王某己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甲,系死者王某己长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乙,系死者王某己次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系死者王某己之子。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刘健,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进,务工。被告人王进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4月26日被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进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昊,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5〕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对被告人王进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进及其辩护人黄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及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刘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进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某饭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己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进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己头部,并致其头部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己系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进于2015年9月27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王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进辩称:其没有想到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其并不想打死被害人的。被告人王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一、被告人王进殴打被害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被告人并未能预见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
二、本案被害人饮酒后控制能力较低,多次殴打被告人,导致本案的发生。
三、被告人王进系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轻。请求对被告人王进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要求被告人王进赔偿医疗费10499.93元、丧葬费30892元、死亡赔偿金686920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1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合计735411.93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下午,被告人王进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西二环路某饭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己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进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己头部,被害人王某己倒地后头部受伤。当日晚上19时许,被害人王某己被家属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9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己系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进于2015年9月27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9月26日中午其应邀在朋友开的某饭店二楼包厢吃饭喝酒,期间其和曹小五骂着玩,上来敬酒的王某己打其一巴掌,其站起来被别人拉开了。王某己当时已经喝多酒了,拿了啤酒瓶或者玻璃杯朝其砸过来,但没有打到。王某己叫嚣着要打其,被他人拉开劝到一楼大厅了。其后来也下楼,王某己看到其又要打其,其被对方打了脸部,别人把其拉到饭店外面,其出门站在饭店门口水泥地外面的绿化带,王某己追过来打其,但被曹小五、小鲍子、张某丙、张某乙等人拉住,站在饭店正大门处。王某己骂谁拉就打谁,曹小五、小鲍子都被打了。小鲍子哭了,骂王某己,王某己冲过来要打小鲍子,因为小鲍子站在其旁边,其很气愤,用右手拳头打了王某己两拳,打在脸部。王某己倒在绿化泥地上。王某己马上爬起来用拳头打其鼻子,其鼻子流血了,往饭店方向退了几步,王某己又冲上来,其用右手拳头打了王某己脸部一拳,并用右腿踢了王某己一脚,好像踢在腿上,王某己倒在饭店门口的水泥地上,后王某己爬起来坐在水泥地上,嘴里骂人。吴某他们将王某己拉起来,拉到绿化带,王某己用手机打电话叫人,其准备离开时看到王某己吐了。其指认了打架地点,并辨认出王某己。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当日在包厢吃饭时王某己打了王进一巴掌,到了楼下其看王某己喝多了想送他回家,王某己情绪激动不肯回家。后王进和其他人从二楼下来,王某己要冲过去打王进,几个人上去拉,王某己把拉架的曹某打了,其因为在二楼拉架时肚子被打了一拳,就在绿化带看。王某己一直骂王进,别人一松手,他就冲上去打王进,王进当时站在绿化带里,王进打了王某己头部两拳,王某己就倒在绿化带里,王进被人拉开。王某己爬起来靠着绿化带里的树坐着把手机掏出来要打电话叫人,但没有打开。王某己站起来冲过去打了王进脸部两拳,王进鼻子流血了,当时王进站在某饭店旁边足浴店门前的水泥地上,王进和王某己扭打在一起,王某己倒在水泥地面上,王进被人拉开了。后王进到饭店把鼻子洗了骑电动车走了。王某己被张某丙扶到绿化带坐下在绿化带吐了,然后就躺在地上睡觉了。后张某乙让其、小鲍子把王某己扶上车送回家。3、证人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某饭店老板娘,当日下午2点多其听到二楼有玻璃破碎的声音,上楼看到王某己很激动,被人扶下楼,嘴里骂王进。王进坐在包厢的椅子上。到了门口,王某己还是很激动要打王进,被人拉住了。王某己喝多了酒,脚底不稳坐在地上,等他起来后谁拉架就打谁,小五、小鲍、张某丙都被打了。大家就没有再拉,王某己冲到王进身边想打,王进挥拳打在王某己脸上,王某己用手捂着脸向身体右侧倒下去,倒在饭店前大树附近的泥土地面,头部着地。王进就没有继续打,王某己倒了就没有起来,像睡着了。其看到王进鼻子流血,大家劝王进回家,后小鲍、张某丁开车送王某己回家。其辨认出王某己、王进。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某饭店老板,当日开业请朋友吃饭。王某己喝多了,他侄子王某戊扶他上车,王某己耍酒疯从车上跑下来到楼上敬酒。其在楼下送客人,过了一会儿王进和王某己一前一后下楼,双方在吵架。后来二人打起来面对面乱挥拳头打对方,大家拉架,打几下就被劝开,曹某被王某己抓伤了脸,王某己说谁拉就骂谁打谁。打架过程中,王某己向右侧摔倒过一次,倒在离店门口2、3米的地方,头朝饭店门口。后来其、曹某、曹某老婆、小鲍四人把王某己拉到饭店门口。王某己自己走到店门口绿化带的树下,喝多了在树下吐。王进很清醒自己骑电瓶车回家了。其辨认出王进、王某己。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张某乙的哥哥,当日在某饭店门口看到王某己和王进在吵架,双方被亲戚朋友拉着,王某己喝多了情绪很激动想去打王进,王进很冷静,其抱着王某己不让他往前冲,王某己挣扎还要打其,其也喝多了就到旁边吐,张某乙也拦住王某己不要打架,王某己不听劝谁拦打谁。其喝多了瘫坐在旁边休息,王某己也在旁边吐了坐在地上。其辨认出王某己、王进。6、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在某饭店门口王某己和王进二人吵起来,后扭打在一起,其上去拉住王某己,王某己把其摔倒了,其侧躺在地上,王某己坐在其腿上,手撑地,其坐在地上扶王某己起来,自己也起来,被王某己打了左脸一拳,其妻子王某丁让其不要拉了,其在大厅坐了2、3分钟,听到王某己和王进在对骂打架,走到外面看到两个人躺在地上,王进压在一个人身上,其拉起王进,有人将其推开,其回去时看到王某己坐在饭店门口前面的泥地上,背靠着大树。其辨认出王某己、王进。7、证人王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系王某己的妹妹,王某己和王进吃完在门口吵架,王某己酒喝多了想冲上去打王进,旁边的人都拉着。到了饭店门口,其老公曹某先出去,其出去看到王进在拉王某己的衣领,很多人拉架,其老公护着王某己,王某己骂其老公,还把其老公的脸抓伤了,其就将老公拉到饭店里了。其辨认出王进、王某己。8、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王四哥在大厅凳子上坐着,看到王进下楼就上去打了王进几下,其将二人拉开到门外,有人拉着四哥不让他打人,四哥说谁拉打谁。小鲍在前面拦着被打了几下,哭了要拿砖头打,被其他人拦住,小鲍和四哥对骂。王进生气了,用拳头从侧后方打了王四哥头部两三拳,王四哥被打倒在地,王四哥起身跟王进对打,都是拳头面对面打的,王进的鼻子流血了,其他人冲上去把王四哥拉开了。后来王进骑电瓶车回厂里了,王四哥在外面坐在地上,身上吐得都是酒,张某乙在他背后用脚撑着他。其后来也帮着撑了几分钟,后来把他放在草地上,他就在那里睡了。其辨认出王进,王某己就是王四哥。9、证人鲍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中午在某饭店吃饭,快结束时四哥过来敬酒,汪静老家有骂表姑爷的习俗,汪静就开玩笑的骂小五,四哥就和汪静吵起来,打了汪静两个巴掌,又拿杯子砸汪静。汪静站起来被人拉开了。后到饭店门口,四哥把汪静的耳朵边弄流血了,其和张某丙去拉四哥,四哥说谁拉就骂谁,四哥还用拳头打了其胸口两拳,其生气了从旁边的树林里拿了一块断了的小砖头,张某乙将其砖头拿掉了,其就哭了。四哥又过去打汪静,被拉回来了,之后汪静被人拉走了。张某乙让其和另一个人叫司机把四哥送回家,其坐副驾驶,四哥躺在后排左边,另一个人坐在右边。到了后三人将四哥扶到床上。其辨认出王某己就是四哥。王进就是汪静。10、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中午在张某乙经营的饭店二楼包厢吃饭,一个多小时后来了一个老头敬酒,包厢里一个胖子骂了包厢里一个人,老头就骂胖子,并扇了胖子两个耳光,还用酒瓶之类的东西砸胖子,但没有砸到,打在包厢窗户的玻璃上了。后其他人把二人拉开。下楼后,二人又吵起来,其就将女儿送到亲戚家。回到饭店门口,其让胖子走,但胖子没走,老头喊谁拉就打谁,老头和胖子又扭打在一起,都是赤手空拳的打,其上去拉老头。拉开后其和他人聊天,之后看到老头在绿化带上躺在那儿吐,胖子不在了。老板就叫了老乡开车,其和几个人将老头抬上车后排,几个人送老头回去了。其辨认出王某己就是打架的老头,王进就是打架的胖子。11、证人张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下午5点左右,王某己的儿子王某丙打电话说父亲喝醉了,让其去挂点醒酒的水。到了后,看到王某己躺在床上睡觉,叫了几声没醒,酒味很重。其给他挂了50%葡萄糖水40毫升,维生素c0.5克*4支,维生素b6一百毫克,三磷酸腺苷2支,2瓶250毫升0.9%氯化钠水。在挂水时其发现王某己的呼吸和脉搏都正常的。其辨认出王某己。12、证人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中午其和王大军一起到张某乙的饭店吃饭,到了13时左右,其和王大军准备走,王大某让其四叔王某己一起回家,到了饭店门口,王大某把王某己扶上车,王某己又说不回去,王大某就生气了,就说不管了,后其和王大某骑摩托车先走了。其辨认出7号王某己就是四叔。1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当日中午其在张某乙开的饭店吃饭,吃完后去洗车。回到饭店看到门外草地上躺着一个人,张某乙的老婆让其送那个人回家,一个人陪着坐在后排,一个人坐副驾驶。当时那个人躺在后排,感觉喝醉酒睡着了,期间没有说话,到了之后也没有醒。14、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实其当日在张某乙的饭店吃饭,下午一点多,其叔叔王某己喝多了,其想送叔叔回家,但没有车,其就和刘某甲一起骑摩托车先走了。下午四点左右,其婶婶打电话说王某己酒喝得不省人事了,其到了租房看到王某己在挂水。晚上六点半左右,王某己的儿子又打电话说不行了,让其一起送王某己去医院。后其将王某己送到盛泽医院,后又转到苏州医院。在医院听说其走后王某己又喝酒了,还和王进发生矛盾打起来了。15、发破案经过、接处警综合单,证实2015年9月26日23时许,接到王某丙报警称其父亲王某己与当日下午在某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在医院抢救。9月27日7时35分许,王进至吴江区公安局盛泽分局投案自首,其交代了用拳头击打王某己头面部,致使王某己倒地的事实。1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二楼某厅西墙一扇窗户西侧下方玻璃呈破碎状,部分玻璃缺失,在外侧彩钢板平台靠近广告牌处提取大富豪啤酒瓶一个,在该啤酒瓶瓶颈部及瓶身用棉签擦拭各取证一份。17、dna检验报告,证实标识为“检材三:灰色t恤腹部红色斑迹”、“检材四:灰色t恤衣领处红色斑迹”、“检材五:灰色t恤右袖上红色斑迹”、“检材六:米色裤子左后兜上红色斑迹”与标识为“检材七:王进口腔拭子”的基因型相同;标识为“检材一:房某口腔拭子”、“检材二:王某丙口腔拭子”与标识为“检材一:死者王某己肋软骨”的基因型符合亲缘关系;标识为“检材一:大富豪啤酒瓶瓶颈部擦拭”、“检材二:大富豪啤酒瓶瓶身擦拭”未获得str基因座分型结果。1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证实2015年9月27日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己头部损伤构成人体重伤二级,颅内出血量较多,已有脑疝表现,随时可能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情况。19、物证分析意见书、××理学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尸检照片,证实送检的检材和样本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毒鼠强及常见巴比妥类镇静安眠药物成分;未检出乙醇成分。被害人王某己头皮及头皮下未见明显出血,颅骨无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脑疝,即颅脑损伤呈外轻内重的特点,从而分析死者头部损伤符合与较大平面物体碰撞(如地面类)形成,被害人王某己系外力作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20、人身检查笔录,证实2015年9月27日8时10分对被告人王进进行身体检查。在王进左手小指末节见条状划伤痕,长约0.9cm;右手背见一处表皮剥脱,大小为1cm*0.5cm;右小腿见一处表皮剥脱,大小为1.1cm*0.2cm。左右大臂外侧见两处“麒麟、龙”形纹身。21、病历资料、检验报告单,证实被害人王某己于2015年9月26日19时35分被送往医院就诊,同日21时40分转院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2015年9月29日1时18分被宣告死亡。22、监控视频,证实当日被告人王进与被害人王某己互殴的情况。23、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进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法可以获得支持的有医疗费10499.93,元,丧葬费30892元,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酌情支持3500元,合计人民币44891.93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进的亲属代为预交赔偿款人民币45000元至本院账户。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籍证明、火化证明、医疗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进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王进与被害人王某己酒后发生争执,被害人王某己多次想殴打被告人王进,被他人拉开,后被告人王进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己脸部,在打斗过程中,王某己倒地后又至绿化带呕吐,随后被他人送回家中。下午17时许张某戊给其输液醒酒,19时35分许被送往医院就诊,9月29日凌晨被害人王某己抢救无效宣告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己头皮及头皮下未见明显出血,颅骨无骨折,右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出血,脑疝,颅脑损伤呈外轻内重的特点,被害人头部损伤符合与较大平面物体碰撞形成。被害人王某己对本案的引发存在过错,被告人王进在被害人王某己多次挑衅后,对被害人王某己实施殴打,但该殴打行为未造成被害人头皮受损,殴打程度不重。被害人王某己在互殴过程中倒地,造成头部受伤后死亡,被告人王进应当预见未能预见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进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王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进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进预交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王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
二、被告人王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医疗费、丧葬费、为办理丧葬事宜所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损失合计人民币4489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洪永洋
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
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丁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