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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1484号

杨某甲与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1484号原告杨某甲。委托代理人付国银,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付国银、被告杨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张丰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告三哥杨洪岐于2014年12月1日去世,杨洪岐生前留下位于旧店镇西葛家村房屋5间,耕地9分,果园2分、菜园0.5厘,杨洪岐死后,被告一直占有其上述财产,请求判令杨洪岐的上述遗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杨某乙辩称,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还有其他兄弟姐妹,原告所诉遗漏主体,且本案被继承人杨洪岐由口头遗嘱抚养协议,被告已经履行了照顾杨洪岐的义务,其财产应归被告所有,该财产也不属于遗产范围,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杨洪岐的遗产,但遗漏了主要当事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能提供遗漏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导致本院无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故此案本院不应受理,已经受理,应予以驳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建伟

审 判 员  牟晓波

人民陪审员  吴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贤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