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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执92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岳莉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岳莉春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北辰区政府南。负责人张敬涛,行长。被执行人岳莉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与被执行人岳莉春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岳莉春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34013.2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一套。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有利

审 判 员  闻 娣

代理

审判员  刘家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丽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