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03执字第50号

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李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3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鹤。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833235元,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申请人尚未申请评估拍卖��执行人房产,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龙民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惠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