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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恢97号

孙云丽与李林、张艳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云丽,李林,张艳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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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孙云丽,农民。被执行人李林,农民。被执行人张艳红,农民。孙云丽与李林、张艳红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0)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林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艳红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云丽349885元。判决生效后责任人未履行赔偿责任。该案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张艳红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0)安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韩铁强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