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蓬莱一路22号。负责人卢耀明被执行人冯英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建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与被告张建云、冯英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张建云、冯英勇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滘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云、冯英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车管所及有关金融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建云在南海区有1商铺,在顺德区有1房与何艳新各占1/2份额,均由(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506号案件首查封。冯英勇名下在南海区有1房,由(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106、1107号案件首查封,在顺德区有1房��由(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57-61、69号案件首查封。原则上,上述财产均由首查封案件处理,本案暂不处理。冯英勇名下有1车辆,本案已轮候查封。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1556.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6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