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14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兰,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李细权,男,汉族,1964年6月30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住湖口县。申请执行人张小兰与被执行人李细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439500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43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细权的“四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张小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李细权儿子���黎春天小区502室房屋线索因登记人非李细权,本案中不予处理,故被执行人李细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1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 钧
审 判 员 沈筱瑜
代理
审判员 沈继承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