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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30执5号

李雪娥与张政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雪娥,张政灵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30执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贺红玲,女,系李雪娥之女。被执行人张政灵,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雪娥与张政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政灵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明记

审判员  冯年生

审判员  张海甫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