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075号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A座7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69733-X。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泰(天津)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A2楼二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鼎新,经理。
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正泰(天津)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镜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