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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81075号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正泰(天津)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正泰(天津)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075号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号A座706号,组织机构代码56269733-X。法定代表人马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艳艳,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泰(天津)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A2楼二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鼎新,经理。

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正泰(天津)防辐射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泰达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闫冉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镜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