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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右执字第00122号

巴特尔申请执行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巴特尔,永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右执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巴特尔,男,1972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环卫处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执行人永胜,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新巴尔虎右旗结核病防治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00122号巴特尔申请执行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永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1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永胜于2016年6月22日给付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14000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