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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3执353号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3执35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罗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彭翔。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翔借款本息64000元已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罗田凤民一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磊明

审判员  肖丰玉

审判员  秦汉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雷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