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战磊,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与被执行人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战磊履行给付2.42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