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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执恢286号

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与被执行人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海彬,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5执恢286号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住河北省隆化县。被执行人战磊,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与被执行人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隆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海彬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战磊履行给付2.427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