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1303号
原告:杭州恒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建华村一区20号主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6522562-6。
法定代表人:潘信慧。
委托代理人:章艳红,女,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浦源大道628号(时代购物中心),注册号:91330523064186561Y。
法定代表人:顾忠华。
原告杭州恒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徐季平担任
审判长,与
代理
审判员王笑、
人民陪审员朱媚组成合议庭,现原告杭州恒典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恒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吉惠家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恒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季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笑
人民陪审员 朱 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维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