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5947号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迎宾大道北侧(浙江商城C1幢四层)。法定代表人孙井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林,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树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沭阳县坤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曼
书 记 员 程 玲
书 记 员 张浏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