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2执恢16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被执行人关远、黄振。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诉关远、黄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判决(2015)兖商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德军
审判员 祁云来
审判员 崔国庆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明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