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2469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雪枫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8461806-2。负责人司圣华,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传立,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与被告段兵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夏邑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段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