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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491号

慕春风与邢继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慕春风,邢继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慕春风,女,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继红,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江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春风诉被告邢继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慕春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75元,由原告慕春风承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