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491号原告慕春风,女,1960年5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继红,女,1971年11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花永,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白江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慕春风诉被告邢继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慕春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75元,由原告慕春风承担。
审 判 长 彭 勃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叶
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