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乔晋开,男,汉族,1958年3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乔晋予,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乔晋洪,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乔晋开、乔晋予与乔晋洪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晋洪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清扬执行员 : 李 涛执行员 :李双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嘉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