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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刑更472号

周德文故意伤害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472号罪犯周德文,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株洲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0日作出(2009)株中法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周德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63172.27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复字第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09年10月9日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3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异动后至2033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德文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虽有违纪违规行为,但经监狱人民警察教育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后期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车间从事制鞋车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6.4分。评为2014年度优秀生产能手;评为2015年优秀生产能手。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周德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1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令球

审判员  莫仁华

审判员  徐高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