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嘉善旭普毛条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联丰村8社。被执行人嘉善远景纺织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大云镇康兴东路275号。被执行人赵为坤,男,汉族,1977年11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善旭普毛条厂与被执行人嘉善远景纺织品厂、赵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善远景纺织品厂、赵为坤无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下:本院(2016)浙0421执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