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8第108号

万少锋、万秋兰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4-2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少锋,万秋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6)晋0108第10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少锋,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道县。2014年2月27日因吸毒被道县公安局富塘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湖南省永州道县公安局凤凰派出所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建刚,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万秋兰,女,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道县,2015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取保候审。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少锋、万秋兰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万秋兰取保候审中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刘晓宇

人民陪审员高永鑫

人民陪审员刘建青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范丽媛

书记员赵洁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