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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18号之一

董文奇与陈学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文奇,陈学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文奇。被执行人陈学军。申请执行人董文奇与被执行人陈学军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2013年8月26日作出的(2013)邢东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条确定被执行人陈学军退赔申请执行人董文奇万35万元。申请执行人董文奇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已对银行、车管部门、房产登记部门、工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邢东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书中董文奇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树立

代理

审判员  李志国

代理

审判员  刘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侯彦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