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400-2号申请执行人韩君芬。被执行人王利军。被执行人王关祥。被执行人来林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君芬与被执行人王利军、王关祥、来林梅(2015)杭滨执民字第140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执行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滨执民字第14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清
审 判 员 朱王飞
代理
审判员 陈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伟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