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兴执字第5089号申请执行人兴化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李双余,主任。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西鲍乡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法定代表人朱洪,主任。被执行人李庆柏。被执行人王丽华。申请执行人兴化市西鲍乡周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兴化市西鲍乡韩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庆柏、王丽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0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庆柏、王丽华应搬离坐落于兴化市西鲍乡周家庄村(周西)原周韩教学点(S233省道由西向东方向右侧)从东往西第一、二间教室;二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已张贴公告,因被执行人年龄较大、矛盾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张贴公告,因该案矛盾较大,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09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执行长 陈德平执行员 周茂华执行员 戴洪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