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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2333号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333号原告王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田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