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333号原告王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田甜 来源:百度搜索“”
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2333号原告王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田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