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刑更763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白广伟。2009年5月8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2008)藁少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广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日常考核获记功三次,表扬四次,单项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白广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所犯罪行和原判刑罚,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广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5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杰
审判员 崔福林
审判员 高永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