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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414号

王志霞与李海军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霞,李海军

裁判文书全文

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41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霞,女。委托代理人王爱玲,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君,律师被执行人李海军,地址中牟县。王志霞与李海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5)牟民初字第0308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海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霞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海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霞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