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终302号原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勇,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昌红,江西启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陈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粤13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缴获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宣判后,上诉人陈勇不服,上诉称公安机关并无掌握其犯罪事实,原判对其自首情节未作认定,量刑过重。其辩护人辩称:原判认定上诉人归案、到案的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对上诉人的自首情节未作认定,对上诉人的量刑造成重大影响,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则丰
审判员 王仕第
审判员 周葵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