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26号原告宁冬冰,男,汉族,1983年10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孙泳,男,汉族,1983年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被告王会龙,男,汉族,1987年5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赵胜俊,男,汉族,1990年4月2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冬冰与被告孙泳、王会龙、赵胜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冬冰于2016年6月24日以被告孙泳暂时无法送达开庭手续,为不影响诉讼程序进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冬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冬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8元,由原告宁冬冰负担。
审 判 长 刘兴华
人民陪审员 姜 峰
人民陪审员 孟庆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兴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