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627号
原告:王翠兰,女,194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柴文良,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经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兰诉被告柴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告柴文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以防止可能因被告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原告王翠兰已向本院提供了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告柴文良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闻志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