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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2235号

陈彩杏与丁明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彩杏,丁明跃,陈华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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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浙1022民初2235号

原告:陈彩杏。

被告:丁明跃。

第三人:陈华跳。

原告陈彩杏与被告丁明跃、第三人陈华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爱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郑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