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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李中贵与被执行人汤炜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中贵,汤炜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07号申请人李中贵,男,195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汤炜龙,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中贵与被执行人汤炜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溧洪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汤炜龙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业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汤炜龙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无房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溧洪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李中贵发现被执行人汤炜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巧美

代理

审判员  何 洋

代理

审判员  芮 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田飞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