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1221民初665号原告望奎县阳光热力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5614245-0,住所地望奎县广场社区宇涵明珠6号楼商服6号。法定代表人周丕松,该公司职员,住望奎县。委托代理人牛长春,住望奎县。被告于兴龙,望奎县一鸣旅馆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望奎县阳光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于兴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望奎县阳光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奎县阳光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立德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