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371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道蒙,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执行人:万秀环,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常道蒙、万秀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吴 扬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