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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2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某新能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某新能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4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锦州某新能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在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某新能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锦州某新能源供热服务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星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