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551号原告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畅国新,董事长。被告郭春光,男,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诉郭春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不再收取。
审判员 徐烨晗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松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