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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02执832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苑梅,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星,李大光,杨新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0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苑梅,女,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被执行人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轩哲,董事长。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强,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星,男,汉族,1976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李大光,男,汉族,1978年12月30日生。被执行人杨新生,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生。本院在执行苑全民诉河南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星、李大光、杨新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5)川民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 建

审判员 李之峰

审判员 徐汝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柳二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