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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1106号

李兰仙与被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七品锅火锅店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兰仙,昆明市五华区七品锅火锅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106号

申请执行人:李兰仙,女,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弥城镇蔡总旗村***号,身份证号码:5329251967********。

被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七品锅火锅店。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大观商业城佳华大厦*层*号。经营者:杨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兰仙与被执行人昆明市五华区七品锅火锅店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李兰仙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65号仲裁裁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据以执行的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65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兰仙对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6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姜靖峰执行员  卞爱民执行员  柴 霖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