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1384F。
法定代表人:程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服装工业园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9185791-5。
法定代表人:章传松,总经理。
被执行人:繁昌县万达针织服装厂,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长垅村,组织机构代码70500818-4。
负责人:马彩霞,厂长。
被执行人:章传松,男,1971年12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马彩霞,女,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市美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繁昌县万达针织服装厂、章传松、马彩霞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执1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齐碧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