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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1执43号

任秋林与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2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秋林,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任秋林,男。被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秋林与被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嘉鱼鼎泰新型建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1执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晓波

审判员  向 荣

审判员  郑绪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