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xx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岭东区xx一楼。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xx煤矿,住岭东区xx沟。负责人王xx,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岭东区xx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xx煤矿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行审1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