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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3执100号

双鸭山市岭东区xx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xx煤矿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双鸭山市岭东区xx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x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岭东区xx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岭东区xx一楼。法定代表人孙xx,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xx煤矿,住岭东区xx沟。负责人王xx,系该矿矿长。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岭东区xx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xx煤矿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6)黑0503行审1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吕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