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317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慧江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石龙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礼,男,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慧江混泥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綦法民初字第094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礼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逾期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向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扣留、提取了张礼以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川东南分公司的名义在重庆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30万元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上述已被要求扣留、提取的工程款之外,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31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翼
审 判 员 陈晓
代理
审判员 申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郑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