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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民终2091号

薛以俭与王立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以俭,王立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民终2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薛以俭,男,汉族,1955年7月1日出生,大庆市让胡路区吉祥凯悦酒店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孟庆海,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立亚,男,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大庆市萨尔图区玉林木业装饰材料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颜国,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个体。

上诉人薛以俭因与被上诉人王立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以俭的委托代理人孟庆海与被上诉人王立亚委托代理人李彦国到庭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证据证实涉案木门所用板材,并非是双方合同约定的封样板材,原审以双方约定木门价格作为结算价格,依据不足,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商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5元,由上诉人薛以俭预交,应予退回。

审 判 长  张智源

审 判 员  赵 楠

代理

审判员  张和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美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