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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执2331号

赵启正、赵风海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启正,赵风海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2331号申请执行人赵启正,女,1976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风海,男,1984年4月7日生,汉族,胶州市钱市街4号楼4单元202户。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赵启正与被执行人赵风海侵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第1528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0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4月29日强制执行回案款300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经本院查控网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对本院(2015)第1528号民事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杰

审判员  张兆全

审判员  赵 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东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