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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5642号之二

梁飞鸿与洪胜、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飞鸿,洪胜,陈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642号之二

原告:梁飞鸿。

被告:洪胜。

被告:陈高。

原告梁飞鸿为与被告洪胜、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飞鸿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飞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梁飞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勤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