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5642号之二
原告:梁飞鸿。
被告:洪胜。
被告:陈高。
原告梁飞鸿为与被告洪胜、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飞鸿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飞鸿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20元,减半收取810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530元,由原告梁飞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勤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张明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