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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519号

泾阳县兴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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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519号申请��行泾阳县兴运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建民,陕西省泾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申亚军,男,汉族,村民。泾阳县兴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申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依据泾阳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3民初字193号民事判决书,由申亚军向泾阳县兴运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欠款51427元,承担诉讼费1260元,执行费671.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民初字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韩 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藏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