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王虹芳,女,1977年3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大医药经销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虹芳与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大医药经销公司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资及集资款纠纷一案,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2月2日作出了(2007)松劳仲裁字第34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宏大医药经销公司给付王虹芳交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费用。该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8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在松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楼房租金35000元,因执限内被执行人不能全部履行,故本院中止。现已履行完毕,故本院恢复执行,终结本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2月2日作出了(2007)松劳仲裁字第347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吉 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