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91执恢2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9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中国某通信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刘敬东

审判员  李玉夫

审判员  张树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鲁星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