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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5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4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蔡某某,男,1967年12月3日生。被执行人李某某,男,30岁许。申请执行人蔡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志民初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偿还借款8000元该借款从2007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受理后,多次寻找被执行人李某某无果,经到志丹县保安派出所查询户籍信息,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去向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5)志执字第01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樊 峰 来源:百度搜索“”